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山)
2016-01-07 10:34:20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19楼。
法定代表人:徐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宜剑、胡剑敏,均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陈计成,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生,系中山市南海渔村大酒楼经营者。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3号。
委托代理人:陈红,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海渔村)因与被上诉人诉陈计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南海渔村前身是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9日,1992年5月3日经广州市工商局批准变更为南海渔村(饮食)有限公司,1994年5月11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中、西饮食等。1995年2月14日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777883号《商标注册证》,取得“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中文和英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备办宴席,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为自1995年2月14日至2005年2月13日止,后经批准续展至2015年2月13日。并分别于1994年4月和1995年4月在广州开设了流花湖支店和天河支店。
2005年3月7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广州南海渔村享有的本案商标及另一图形注册商标,即两条鱼形及波纹组合的图形商标分别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州南海渔村及其支店于2001年至2008年间,先后被评为广东餐饮名店、广东省特级酒家、国家特级酒家、2005国际餐饮名店、中国顶级商务餐厅、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广州南海渔村第777883号注册商标被评为广州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南海渔村针对其服务于1990年至2006年2月期间在《贸易与旅游》、《信息时报》、《文汇报》、《中国广州大型企业排序》、《资本家》、《南方日报》、《中华美食》、《广州日报》、《中国南方航空班期时刻表》、《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至品生活》等多家报纸、期刊、杂志以及中国南方航空机上电视节目上进行了专题报道及广告宣传。
2008年9月5日,应广州南海渔村申请,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嘉明来到位于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3号的中山南海渔村大酒楼(以下简称中山南海渔村)外,由公证员对中山南海渔村外立面进行现场拍照,取得照片2张,并出具(2008)南公证内字第22904号公证书。照片显示中山南海渔村店面牌匾分上下两行标示“南海渔村大酒楼”字样,其中上行“南海渔村”四字明显比下行“大酒楼”三字大。广州南海渔村认为陈计成经营的中山南海渔村构成侵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又查,中山南海渔村现为陈计成个体经营。据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陈计成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申请登记表》显示: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于1988年8月18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性质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屈炳枢、黄灿庭、陈计成;经营地址为环城竹秀园二道桥;经营者住址为郊区厚兴大陂村。1989年12月20日,申请停歇业,《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申请登记表》停歇业原因栏上记载“接上级通知个体户由经营所在地领牌”。庭审中陈计成称停(歇)业原因是当时三个合伙人均属于郊区,不属于环城,上级要求他们到南区环城登记,个体工商户不能变更地址,只能注销后再登记……但经营一直是持续的。1991年5月13日陈计成向中山市工商局提交开业申请登记,《个人合伙经营开业申请登记表》上显示:企业全称为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营业地址为广珠公路竹秀园路段石岐道班侧(二道桥);负责人是屈炳枢,合伙人是黄灿庭、陈继(计)成。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月12日出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的中山南海渔村成立日期为1991年5月20日,企业目前状态为注销,经营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注销原因是“其它原因,转为个体户”。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0月22日出示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企业类型为个体户的中山南海渔村成立日期为2003年6月24日,企业目前状态为登记成立。文号为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的《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环城南海渔村;负责人是屈炳枢;经营地址为中山市广珠公路竹秀园。核准日期为1999年8月8日的《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中山市环城南海渔村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山市南海渔村大酒楼;负责人由屈炳枢变更为陈计成;经营地址为广珠公路竹秀园。
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治安股于2006年4月20日出具证明:兹有我区中山市南海渔村大酒楼(原卫生许可证地址为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83-89号、工商执照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区广珠公路竹秀园、土地证地址为中山市南区岐关西路西侧)的门牌号码调整为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3号。
中山市南区竹秀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2009年3月12日出具证明:兹有中山市南海渔村大酒楼于1987年10月在我社区租赁土地开办南海渔村大酒楼,经营直至现在,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南区税务分局于2009年3月19日出具证明: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于1988年8月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南区税务分局负责。特此证明。
书法家王侠君,1916年11月生,分别于73岁(1988年)、74岁(1989年)、75岁(1990年)、78岁(1993年)为中山南海渔村题词,除1990年的题词外,其余各幅题词落款有“诗颂南海渔村”,“南海渔村留念”,“南海渔村教正”、“南海渔村扩业志喜”等字样。
中山南海渔村于2002年至2006年间,先后被评为中华餐饮名店、中山餐饮名店、中山市先进民营企业、国际美食名店、光彩之星、为中山旅游争光、2005年企业营业收入排名广东省餐饮百强,其“高汤砂锅翅”、“酥皮菠萝包”获中山名菜名点评选名菜金牌。
中山南海渔村除牌匾中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四字外,其所使用的筷子套、牙签套、纸巾盒、打火机、订座卡、员工名片、餐单、月饼宣传单及价格表均标有“南海渔村大酒楼”等文字,各字字形、颜色、大小均基本一致。中山南海渔村在牌匾和餐饮服务用品上所使用的“渔”字均为变体字,最后的一横以“大”字替代。
中山南海渔村有其自己的商标,但并未注册。该商标为圆形,分为内外两个同心圆,中间圆形内有波纹和鱼翅图案,底色为蓝色。外圈上下分别标有拼音“ZHONGSHAN”和“南海渔村大酒楼”字样,底色为红色,两侧为对称的黄色枝叶图案。该商标与广州南海渔村注册的双鱼形及波纹组合的图形商标明显不同,与广州南海渔村第777883号“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中文和英文组合商标比较差别也较大,只是其中都出现过“南海渔村”字样。
又查,广州南海渔村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35000元,工商信息服务查询费为243元。另广州南海渔村称为调查收集证据在中山南海渔村消费支出994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定性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侵犯企业商号权纠纷。广州南海渔村的商号权、商标权和中山南海渔村的商号权,同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均是依法取得,两种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两种权力发生冲突时,应遵守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原则进行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是否对广州南海渔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中山南海渔村的企业字号是否侵犯了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争议焦点一,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是否对广州南海渔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企业名称核准的区域性限制,字号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法律保护的一般原则是各自在自己核准的区域内享有相应的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则保护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故确定广州南海渔村与中山南海渔村谁对“南海渔村”字号享有在先权利是本案的关键。广州南海渔村成立于1990年,当时企业名称为“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故其“南海渔村”字号始于1990年。中山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字号始于何时?原审法院认定应始于1988年。理由如下:综观陈计成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申请登记表》、《个人合伙经营开业申请登记表》、《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一系列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南区竹秀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山市地方税务南区税务分局、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治安股出具的证明,还有书法家王侠君历年向中山南海渔村所赠书法题词内容等证据材料,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第一、中山市南区竹秀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南区税务分局直接证明了中山南海渔村的经营和纳税持续并无间断;第二、中山南海渔村的经营地点由开业至今均无变化,期间虽有因行政区域划分变化或表述方式不同而有不同,但其空间位置依然是现在的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3号;第三,陈计成一直是合伙人或经营者;第四,中山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字号在1988年始已有使用。中山南海渔村经营期间虽因配合行政机关要求或因企业性质变更,在工商登记资料上有歇业、注销、再开业等记录,但不能改变其经营实体一直在经营,“南海渔村”企业字号持续在使用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中山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字号始自1988年,即企业名称为“中山环城南海海鲜渔村”之时,中山南海渔村已经简化使用为“南海渔村”字号,较广州南海渔村的字号使用要早,享有在先权利,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对广州南海渔村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争议焦点二,中山南海渔村的企业字号是否侵犯了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前所述,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要早于广州南海渔村。退一步说,即使1988年8月18日成立的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于1989年12月20日彻底结业,目前的中山南海渔村与其无任何关系。而1991年5月13日陈计成向中山市工商局提交的《个人合伙经营开业申请登记表》和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1月12日出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也已证实了中山南海渔村于1991年5月13日提交开业申请,经工商局核准成立于1991年5月20日。而该日期仍然要比广州南海渔村777883号“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1995年2月14日要早,广州南海渔村不能以在后取得的注册商标禁止在先取得的字号的继续使用,此为其一。
其二,从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来看,中山南海渔村在店面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字样,符合行政法规、规章允许服务业在牌匾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或字号的规定。在牙签套、筷子套等其他餐饮服务用品上使用“南海渔村大酒楼”字样并无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四字,并多与其自己的商标和地址同时标示,而中山南海渔村的商标和地址与广州南海渔村区别明显。从主观上看,中山南海渔村在其牌匾和服务用品上使用“南海渔村”字样是伴随着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一同发生,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中山南海渔村并非在广州南海渔村的商标成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牌匾和餐饮服务用品上使用“南海渔村”字号,特别是中山南海渔村被评为“中华饮食名店”、“国际美食名店”、“广东餐饮百强”的事实,证明了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且使用已长达二十多年之久,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不具有恶意利用或者攀附广州南海渔村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从客观上看,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与中山南海渔村的企业名称虽然存在冲突,但是,本案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故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本案。“南海渔村”品牌的形成已有二十多年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广州南海渔村与中山南海渔村均对“南海渔村”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而且,由于中山南海渔村与广州南海渔村在餐饮服务用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地址等均不一致,相关消费者根据上述标志足以区分两者的不同,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同时广州南海渔村也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故原审法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海渔村”文字不构成对广州南海渔村注册商标的侵犯。
但是,为了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避免造成相关消费群体对广州南海渔村与陈计成经营的中山南海渔村产生混淆,中山南海渔村今后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南海渔村”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综上所述,中山南海渔村成立在先,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利用或者攀附广州南海渔村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相关消费群体对二者产生混淆,从公平、诚信原则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原审法院不认定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或“南海渔村大酒楼”的行为构成对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
至于广州南海渔村要求认定“南海渔村”(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求,由于本案双方经营的餐饮业服务为同类服务,是否认定“南海渔村“(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均不影响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之判断,故本案无需认定上述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州南海渔村关于本案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中山南海渔村的行为不构成对广州南海渔村注册商标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广州南海渔村要求陈计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南海渔村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12元,由广州南海渔村负担。
广州南海渔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2、认定“南海渔村”(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3、改判陈计成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南海渔村“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店面牌匾上使用“南海渔村”文字,以及停止其他一切将“南海渔村”文字作为服务标记使用的行为;4、改判陈计成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南海渔村”字样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5、改判陈计成赔偿广州南海渔村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律师费35000元、调查取证费1237元);6、判令陈计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南海渔村”品牌是广州南海渔村的董事长徐峰先生于1986年创立,在业界引起巨大轰动,经营盛况空前,多家媒体争相报道,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1986年底,徐峰先生与广州华联酒店就租赁经营环市东路360号珠江大厦首层餐厅事宜达成共识[(2001)穗中法经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开办“南海渔村海鲜酒家”,在国内首创“南海渔村”品牌。之后香港南海渔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加大了在穗投资,1990年成立了“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由于广州南海渔村经营火爆,吸引多家媒体关注,广州南海渔村的市场知名度越来越高。二、一审法院认为陈计成经营的中山南海渔村始自1988年,对“南海渔村”字号享有在先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于1988年8月18日成立,1989年12月20日停业注销,从法律上讲该主体已经消灭。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于1991年5月13日申请开业登记,同年5月20日成立,2003年6月30日注销,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消灭。2003年6月24日,陈计成成立中山南海渔村经营至今。由此可见,中山南海渔村的字号权只能追溯至成立的2003年,一审法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南海渔村”字号的使用始于1988年是错误的。即便陈计成对于1991年5月20日成立的“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具有继承性,但是之后中山南海渔村“南海海鲜渔村”更名为“南海渔村”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在中山南海渔村变更使用“南海渔村”这一名称字号之前,广州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已经在广东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特别是国内外的商务、旅游人士广为知晓。中山南海渔村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同行,尤其是同处于广东省境内,对业内的动态会施以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关注,不可能不知道广州南海渔村及“南海渔村”,却仍然将自身的企业字号变更为“南海渔村”,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目的是使相关公众对于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或者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有着某种关联性。三、一审法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在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字样未侵犯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错误。1、中山南海渔村在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字样,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极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州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文字商标是由中文“南海渔村”及英文“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组成,该商标的显著特征是中文“南海渔村”。中山南海渔村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四个字,与广州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文字商标相比较,无论其文字的读音、含义、还是排列、在版面中占据的位置都是相同的,字体和写法也极其相似。中山南海渔村以与广州南海渔村“南海渔村”文字商标如此相似的文字“南海渔村”来标识其服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广州南海渔村有着某种特定的联系。2、一审法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在其他餐饮服务用品上并无突出使用“南海渔村”,相关消费者不会引起混淆或者误认与事实不符。由于“大酒楼”与“饭店”、“酒店”、“餐厅”、“食府”等都是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不具备显著特征,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起到标识作用的仍然是“南海渔村”文字,故“南海渔村大酒楼”从本质上来说仍是对广州南海渔村“南海渔村”文字商标的突出使用。对于相关消费者来说,容易误认中山南海渔村是广州南海渔村在中山开设的分店。四、应当认定“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无论从广州南海渔村“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看,还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以及广州南海渔村对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及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来看,广州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五、陈计成应当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陈计成经营的酒楼侵犯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阻碍了广州南海渔村在中山地区业务的拓展,更重要的是造成公众对中山南海渔村和广州南海渔村的混淆,利用广州南海渔村“南海渔村”商誉获得利益,广州南海渔村因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这些损失是难以确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陈计成应当赔偿广州南海渔村经济损失50万元。
广州南海渔村为支持其上诉理由,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1)穗中法经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南海渔村1987年2月18日在广州日报刊登的开业广告;3、《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合同》;4、《关于合作经营“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批复》[东外经贸业(1990)28号]。该4份证据用于早在1987年2月,香港南海渔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就开始在环市东路的珠江大厦,经营南海渔村酒家,后于1990年5月9日,香港南海渔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服务中心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可见,广州南海渔村“南海渔村”字号使用在先,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在前。
陈计成答辩称:一、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陈计成对“南海 村”企业字号的使用已有21年历史,具有持续性和持久性,中山南海渔村从1988年成立至今一直是持续经营、从无间断,陈计成对“南海 村”的企业字号享有在先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中山南海渔村于1988年8月1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成立开始经营,并从登记之日起一直简化使用“南海 村”企业字号至今。陈计成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申请登记表》、《个人合伙经营开业申请登记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一系列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南区竹秀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山市地方税务南区税务分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中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检查意见、书法家王侠君先生逐年的店庆题词等十多份证据材料均可以证明:中山南海渔村是在上级行政管理的地区划分、行政隶属关系及门牌号码的调整等行政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但是个体合伙经营及出资人、经营地址和经营方式从未发生过变化,即使中山南海渔村企业登记资料变更,但在变更期间仍然正常营业,经营是无间断性的,“南海 村”简称字号使用也从未发生变化。2、中山南海渔村在店面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南海 村”字号,是对“南海 村”的正当使用。中山南海渔村在店面的牌匾上使用“南海 村”字样,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执行的,符合行政法规、规章允许服务业在牌匾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的规定。通过观察广州南海渔村的图形、文字与英文书写的组合式商标,与中山南海渔村有明显的区别,相关消费者根据上述多种不同之处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别中山南海渔村与广州南海渔村是不同主体来源,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广州南海渔村商标的文字部分即“南海渔村”可以被正当使用。“南海渔村”由南海和渔村两个词组组成。“南海”是一个地理名称;渔村指渔民聚居的村庄,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地名。这样两个词组组合在一起作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明显缺乏显著性,相应得到的保护应当较弱。客观上说“南海渔村”已经成为了代表江南、华南大部分地区的具备海鲜特产及饮食特色的餐饮企业的通用名词。广州南海渔村虽拥有“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文字及双鱼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其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南海渔村”这一通用名词。3、中山“南海 村”在中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山南海渔村没有“搭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必要。二、“南海渔村”文字商标不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广州南海渔村的广告宣传主要在广东省和香港地区进行,其商标并没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同时,广州南海渔村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全国市场所占有的比例与份额及经营区域和在全国范围内所做宣传、宣传所持续的时间长度、所达到的地域范围、资金投入的数量及相关税务情况等证据资料。因此,广州南海渔村取得的“南海渔村”文字商标不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三、中山南海渔村合理、合法、正当地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不构成对广州南海渔村的侵权,也没有造成广州南海渔村任何的损失,不应当赔偿广州南海渔村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中山南海渔村对“南海 村”字号享有在先权利,持续使用长达21年。且中山“南海 村”在中山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中山南海渔村不存在“搭便车”的必要;中山南海渔村合理、合法的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不存在对广州南海渔村商标权的侵犯,没有理由赔偿广州南海渔村的经济损失。陈计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对于广州南海渔村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陈计成质证认为:按照证据规则,这些证据应在一审进行质证,广州南海渔村二审提交的证据超出举证期限,不予确认。具体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证据2,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盖有广东图书馆的章,但是不是正本的报纸,而且,其开业经营不代表正式成立,广州南海渔村没有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对于证据3,真实性不予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陈计成于本院开庭后补充提交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两份证明:1、《证明》,载明“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于1988年8月18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落款日期为2009年3月11日;2、《经营情况证明》,载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内的中山市南海渔村大酒楼从1988年8月18日开业一直经营至今,落款日期为2009年10月15日。
广州南海渔村对上述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为:1、陈计成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两份证明并非新证据,不应予以采纳;2、从内容上看,陈计成没有提供相应的工商登记原始资料为依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具备任何证明力。退一步说,即便确认其真实性,也无法证明陈计成的中山南海渔村自成立之日起便使用“南海渔村”为字号。广州南海渔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除以下事实外,其余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南海渔村于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1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经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予以采纳。该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载明“1988年12月1日,上诉人华联酒店(甲方)与香港南海渔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承包餐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租赁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环市东路360号珠江大厦首层中央厅,合计570平方米,承包给乙方饮食经营使用……而在协议签订前,上诉人广州华联酒店早已在1986年12月14日对待移交设备及家具列出清单……1987年1月7日,上诉人广州华联酒店、香港南海渔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峰分别在该清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以上货品经已使用1年,部分维修。”
证据2是《广州日报》1987年2月18日(星期三)第四版,其上刊登有南海渔村海鲜野味酒家的开业广告。广州图书馆中文报刊部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开业广告的主要内容有:“南海渔村好介绍,食在广州又一家。”“南海渔村海鲜野味酒家定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时启业。”“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50号珠江大厦地下(即花园酒店西侧)”
证据3是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总公司东山分公司和香港南海渔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于1990年3月18日于广州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证据4是广州市东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合作经营“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批复》[东外经贸业(1990)28号],主要内容为批准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总公司东山分公司与香港南海渔村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于1990年3月1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广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生效。本院认为,由于证据3、4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陈计成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3、4予以采纳。
对于陈计成二审庭后补充提交的两份证据,该证据系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且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采纳。
又查明:2009年1月6日,广州南海渔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陈计成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南海渔村“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店面上使用“南海渔村”商标、以及停止其他一切将“南海渔村”商标作为服务标记使用的行为;二、认定“南海渔村”(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三、陈计成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南海渔村”字样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四、陈计成赔偿广州南海渔村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律师费35000元、调查取证费1237元);五、陈计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广州南海渔村在本案主张保护的民事权利有两项,一是广州南海渔村于1987年2月18日开业成立、1990年5月9日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二是广州南海渔村于1995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注册商标。而被控存在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中山南海渔村大酒楼(经营者为陈计成,以下简称为中山南海渔村),经由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并于1988年8月18日登记成立(核准成立时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环城南海海鲜渔村”,后变更为“中山市环城南海渔村”及现名)。由于广州南海渔村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中山南海渔村的企业名称均系合法取得,故本案属于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
涉及商标、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相比较而言,不是简单的是与非、非此即彼的问题,应当充分重视引起此类权利冲突案件制度层面上的因素,即我国的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的登记则长期以来实行分级、属地的登记制度,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字号注册和使用,进而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在此类权利冲突案件中,应当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出发,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衡量某项合法权利应否获得保护、如何保护,以及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中山南海渔村是否侵犯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1、谁对“南海渔村”文字享有合法在先权利?2、原审法院认定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 村”字号始自1988年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 村”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关于谁对“南海渔村”文字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问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广州南海渔村核准成立日期为1990年5月9日,其在“规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规定的地域和行业范围内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相同的企业名称的专用权。也就是说,广州南海渔村自登记成立之日起对其企业名称享有专有权,属于在先权利。
2、关于原审法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单独使用““南海 村”文字号始自1988年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山南海渔村提交的证据,中山南海渔村自1988年8月18日由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1991年变更登记为“中山环城南海渔村”。因此,中山南海渔村自1991年取得“南海渔村”企业名称权。与广州南海渔村的名称权相比,属在先权利。原审法院以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渔村”的时间为1988年来认定其对该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另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中山南海渔村经两次注销,其对该名称不能自1991年起享有权利。本院认为,虽然中山南海渔村在工商登记资料上有歇业、注销、再开业等记录,但从其开业以来经营地点从未变更、陈计成一直为合伙人或经营者、持续纳税以及书法家王侠君为中山南海渔村所做的题词等情节来看,可知其使用“南海渔村”单独作为字号具有连续性和合法性。因此,这种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不宜简单化处理。
3、关于中山南海渔村登记注册“南海 村”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本案中,广州南海渔村和中山南海渔村的企业名称均依法核准登记,在企业名称未被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前,其合法权利均应收到平等保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尽管广州南海渔村对“南海渔村”享有合法在先权利,但基于我国对企业名称分级管理体制以及中山南海渔村在规范使用时并未引发市场混淆的后果,故本院认为中山南海渔村使用“南海 村”字号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广州南海渔村没有证据证明中山南海渔村1991年变更登记时应当知道“南海渔村”是广州南海渔村的字号,也不能证明此时广州南海渔村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核准登记的时间看,双方相距时间甚短,广州南海渔村1990年5月9日由广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中山南海渔村1991年变更登记取得“中山市环城南海渔村”名称。广州南海渔村和中山南海渔村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划,归属不同的工商行政机关管理。当时的客观事实是,有关企业登记的管理与现在相比尚存在许多不尽规范之处,交通、经济、资讯、旅游发展水平尚比较低下。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广州南海渔村的精心营造,广州南海渔村在2000年之后陆续取得了“广东餐饮名店”等荣誉称号,但不能认定中山南海渔村1991年变更企业名称时广州南海渔村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也不能认定中山南海渔村存在攀附广州南海渔村商誉、并借此提高自身商誉的恶意。因此,中山南海渔村通过变更登记取得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中山南海渔村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对此,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1、中山南海渔村在其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南海 村”和在餐饮用品上使用“南海 村大酒楼”字样,是否侵犯了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如果中山南海渔村的行为侵犯了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山南海渔村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据此,本院认为:企业名称应坚持依法规范使用原则,即企业使用其名称时应使用全称,从事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广州南海渔村第777883号“南海渔村 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1995年2月14日,广州南海渔村作为商标权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享有排他使用的效力,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性的使用。
如前所述,中山南海渔村取得企业名称的时间虽晚于广州南海渔村,但系合法取得,且符合诚实信用标准。但另一方面,中山南海渔村仅就其企业名称“中山市环城南海渔村”而非字号享有合法权利。在他人合法注册取得“南海渔村”商标后,中山南海渔村应在自己的权利界限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若超出该权利边界,简化使用“南海渔村”或“南海渔村大酒楼”的。相关公众,尤其是中山市辖区外的消费者,容易混淆中山南海渔村与广州南海渔村之间的服务来源,或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联系。故中山南海渔村在店面牌匾上突出使用“南海 村”、以及在餐饮用品上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大酒楼”字样的行为,在未经商标权人广州南海渔村许可的情况下,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第二个争议问题,中山南海渔村已侵犯了广州南海渔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中山南海渔村使用的字号与广州南海渔村涉案注册的文字虽然相同,但本院综合考虑中山南海渔村在1991年变更企业名称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中山南海渔村使用该企业名称时间较长,有其历史原因,故判令陈计成应在其相关服务上规范使用与其营业执照相同的企业名称。同时,还判令陈计成应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简称的侵权行为,即其经营的中山南海渔村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简称,在店面牌匾、其他餐饮用品等处不得简化或突出使用“南海渔村”文字,以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由于广州南海渔村没有证据证明其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因陈计成侵权所获利润,故本院参考广州南海渔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陈计成的侵权行为和性质以及广州南海渔村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陈计成赔偿10万元给广州南海渔村。
至于广州南海渔村的“南海渔村”文字商标应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因双方从事的均为餐饮等服务行业,不存在跨类保护的问题,故原审法院对广州南海渔村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正确,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广州南海渔村诉请判令陈计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陈计成立即停止侵犯广州南海渔村第777883号“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突出使用“南海渔村”文字,并在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与其营业执照相同的企业名称。
三、陈计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州南海渔村经济损失10万元。
四、驳回广州南海渔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12元,由广州南海渔村负担3000元(已交付),陈计成负担68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12元,由广州南海渔村负担3000元(已交付),陈计成负担6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