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01-05 16:41:4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695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南海渔村鱼翅海鲜酒家,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雯,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19楼。

法定代表人:徐峰,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