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肇庆)
2016-01-05 16:47:08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C座19楼。
法定代表人:徐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宜剑、彭明致,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侨兴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侨兴南海渔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体育中心南门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业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前,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管。
委托代理人:梁肇阳,广东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侨兴南海渔村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肇中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5月9日,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食品、饮品、快餐、旅游工艺纪念品、销售本公司产品、经营中、西饮食、歌舞厅(含卡拉OK)、烟酒、饮料配套零售、附设游乐设施、棋艺娱乐、体育健身桑拿(不含异性按摩)、配套的商务、洗涤服务、汽车美容、车队服务、电子拍摄及冲印、自有的物业管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是第777883号商标注册证的“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服务项目(第42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化妆品研究、美容院、自助餐馆、快餐馆、录像带录制、理发店、服装设计”,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2月14日至2005年2月13日。2004年12月2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777883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流花湖分店、天河分店。
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成立后,先后在多种报刊、杂志及航空电视、有线电视、广播进行广泛的宣传。1993年,南海渔村有限公司被评为“1993年度广州市10家最大饮食服务企业”。近年来,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营业额一直位居全省餐饮业前列。2001年起,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先后被广东餐饮名店评审委员会、广东省酒家和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酒家酒店评定委员会、中国质量信用评价中心、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酒店金枕头奖”评审委员会评为“餐饮名店”、“特级”“国家特级酒家”、“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2005国际餐饮名店”、2005年度“中国顶级商务餐厅”。 南海渔村有限公司还接待过国际政要。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经营的“南海渔村”品牌已具备良好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4年8月,“南海渔村”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南海渔村”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0年7月19日,肇庆市端州区侨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5月8日变更为肇庆市侨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侨兴集团)在肇庆市体育中心南门内西侧开办“肇庆市端州区侨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康乐南海渔村酒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02年1月17日,“康乐南海渔村酒家”变更为“肇庆市侨兴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餐饮业,零售卷烟、国产酒、进口酒。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外场正门上方突出使用大号字体“南海渔村”作为店名,该四个字上方标有小号字体“侨兴集团”及其徽记,同时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其使用的牙签及纸巾包装均印有“南海渔村”、“侨兴集团”及其徽记。侨兴集团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公司,为肇庆当地知名企业。
另查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为37200元、工商查档费为423元、公证费为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综观本案双方诉辩观点及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商标是否驰名商标;2、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是否构成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3、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第777883号“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由于本案涉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本案中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将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原审法院认为,由于诉讼请求是在特定的诉讼中针对相对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提出的,具有相对性,诉讼请求可能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认诺而成立。而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判断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在认定中除审查原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举证和诉辩意见外,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需要,以及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正当利益等综合认定,是对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认定,故不宜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判决认定第777883号“南海渔村”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作为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利,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及行使权利时在全国范围内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商标权利以及企业名称权利,因此在民事诉讼案件涉及驰名商标争议之认定,不能只从一个省或市的区域范围来考量,而必须从全国范围来考量;不能只从案件诉讼双方的商品及商标孰优孰劣来考量,而必须在全国全行业的范围内对其是否广为公众知晓进行考量。在本案诉讼中,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举证的销售额、广告宣传、荣誉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只能反映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企业在饮食业的经营业绩和声誉,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不能举证针对“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商标在广告宣传所投入的具体数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商标虽然是广东著名商标,但该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尚不能证明全国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知晓程度。同时,原审法院注意到,全国范围内含有“南海渔村”文字的企业超过百家(仅指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的企业),本案中若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商标做出不准确的定位,势必损害大多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以上考虑和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举证,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尚不能认定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第777883号“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第二、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种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文字相同或者近似;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3、突出使用;4、其结果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包括中文“南海渔村”及英文“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在其店面除使用注册商标的中英文外,还有两条鱼及波浪组成的图形。
本案中,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全称为“肇庆市侨兴南海渔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店面正门上方突出使用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但字体不同的“南海渔村”作为店名,并未使用英文“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但该四个字上方标有小号字体“侨兴集团”及其徽记,该徽记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使用的“两条鱼及波浪组成的图形”显著不同,同时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其使用的牙签及纸巾包装均印有“侨兴集团”及其徽记,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提供的肇庆市区地图显示“南海渔村”店铺地点为侨兴集团及公司徽记,鉴于侨兴集团是本地知名企业,因此相关公众会确信两者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不会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间产生误认。综上,侨兴南海渔村公司虽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但该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有特定的关系,并未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不构成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
第三、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据此,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主张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企业字号和宣传册中使用与其驰名商标“南海渔村”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系借用依附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相关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误导相关公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审法院认为,判断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是看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字号中包含“南海渔村”文字是否有不正当地利用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因其商标知名度而形成的良好商誉。由于涉案商标在本案中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基于驰名商标知名度提出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从本案看,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分属两个不同地级市,双方的经营区域、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侨兴南海渔村公司企业名称包含为“侨兴南海渔村”字样,在其店面、牙签及纸巾包装均有“侨兴集团”字样及其徽记图形,而“侨兴集团”为本地知名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侨兴南海渔村公司与“侨兴集团”之间有特定的关系,因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虽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南海渔村”字样,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不认定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第777883号“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企业字号使用“南海渔村”字样,不构成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据此提出有关驰名商标认定,要求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南海渔村有限公司负担。
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侨兴南海渔村
公司将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文字注册商标“南海渔村”极为相似的“南海渔村”文字作为服务标识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侵犯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将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文字注册商标“南海渔村”相同的中文文字“南海渔村”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项目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无论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上看,还是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以及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对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及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来看,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四)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擅自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及服务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南海渔村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应当赔偿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南海渔村”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南海渔村”字样的企业名称;侨兴南海渔村公司赔偿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含律师费37200元、调查取证费2623元);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答辩称:(一)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第三十一条规定:1、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2、著名商标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的;3、著名商标的名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我省有南海市,为县级市,现改为佛山市南海区,属县级区;我国著名的四大名海有南海;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图右下角注有:“南海诸岛”小图;我国的渔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渔民、渔村均为公用性质用语,渔民生活的村庄称为渔村。因此,“南海渔村”文字是极其普通的公用性质用语,全国注册登记含有“南海渔村”文字的企业至少有几百家,就好像“体育中心”文字一样,广州有天河“体育中心”,肇庆有“体育中心”,全国各地都有“体育中心”,全国各地都有“华侨大厦”,全国各地都有“儿童公园”。(二)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南海渔村”并不是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其中1、3、4、5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均不具备。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宣传资料,只是本省羊城晚报与广州地区报纸及小报,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其他外省基本没有。相关公众只熟知各地本地的“南海渔村”,并不熟知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三)南海渔村有限公司要求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南海渔村”字样的企业名称是不合法的。因为:①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是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准,于2007年7月19日注册成立。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是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双方的登记机关是省工商局属下两个不同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方的注册地址、经营地方区域不同。②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已经注册企业名称六年多时间,在这六年多时间里,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并没有对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③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商标徽记是两条鱼,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商标的徽记是英文字母Q字的变形及兴字的三点变形成三座高楼,图形完全不同。(四)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主张的5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其所花费的律师费、取证费也只能自行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除“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有效期为1995年2月14日至2005年2月13日”(一审错误认定为“1999年2月14日至2005年2月13日”),本院予以更正之外,原审法院查明的其它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6年12月14日,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以侨兴南海渔村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原审法院:判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南海渔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南海渔村”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南海渔村”字样的企业名称;判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赔偿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律师费37200元、调查取证费2623元);判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是否侵犯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本案是否有必要认定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4、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是否侵犯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其构成要件如下:1、被控侵权人将与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突出使用;2、被控侵权人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具体到本案而言,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于1995年2月14日取得了注册商标“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2类服务项目:“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化妆品研究、美容院、自助餐馆、快餐馆、录像带录制、理发店、服装设计”等。侨兴集团于2007年7月19日成立肇庆端州区侨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康乐南海渔村酒家,于2002年1月17日变更为现在企业名称,其经营范围为“从事餐饮业,零售卷烟、国产酒、进口酒”。因此,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取得“南海渔村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注册商标在前,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登记成立在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由汉字“南海渔村”以及英文“SOUTH SEA FISHING VILLAGE”组成的,相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更能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其汉字部分,而不是英文部分;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是由侨兴集团开办的,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南海渔村”。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均是从事餐饮业。本案事实表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店面正门上方的牌匾上简化并突出使用大号字体“南海渔村”,而只在该四个字上方标有小号字体“侨兴集团”及其徽记,在其使用的牙签及纸巾包装上也是以大号字体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因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是将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南海渔村”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的服务上简化并突出使用,而其该种简化并没有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因此,我们在确定本案“相关公众”的范围时,不能仅局限于肇庆市这一狭小的范围,而应放在所有现在的或潜在的消费者及经营者的范围来考察。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经营门店在广州市流花湖以及天河体育中心,从事高端粤菜餐饮服务,吸引了大量的顾客,其每年营业额均位于广东餐饮企业的前列,其注册商标“南海渔村”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经营场所位于肇庆市体育中心,其从事的也是粤菜餐饮服务,经营风格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基本一致,甚至店面牌匾的装潢设计亦大同小异。而且肇庆市属于旅游城市,与广州市相距不远,每年都吸引大量的广州游客前往观光旅游。因此,其在经营场所的牌匾及牙签、纸巾的包装上简化并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四个字,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属于关联企业或者由前者许可后者使用其“南海渔村”注册商标,从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所述,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及牙签、纸巾包装上简化并突出使用“南海渔村”,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侨兴南海渔村公司认为其行为没有侵犯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注册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核准注册的,而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由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核准登记的,两者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核准注册或登记。而且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将“南海渔村”登记为企业字号时存在恶意。因此,南海渔村有限公司认为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判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南海渔村”字样的企业名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是否有必要认定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南海渔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院认为,如果侵犯商标权纠纷能够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得到解决,就没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由于本院已经认定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及牙签、纸巾包装上简化并突出使用“南海渔村”的行为侵犯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通过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本案没有必要对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南海渔村”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四、关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由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突出使用“南海渔村”的行为侵犯了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得使用“南海渔村”的简称或者突出使用“南海渔村”。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的赔偿数额:南海渔村有限公司“南海渔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侨兴南海渔村公司侵权时间较长,侵权规模较大,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南海渔村有限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肇中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侨兴南海渔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得简化使用“南海渔村”或突出使用“南海渔村”四个字。
三、侨兴南海渔村公司赔偿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四、驳回南海渔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10元,共计20020元,由南海渔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侨兴南海渔村公司负担1402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南海渔村有限公司预交,侨兴南海渔村公司应将其负担部分迳行支付给南海渔村有限公司,法院不作清退。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